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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简介

2017-06-15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6217

近期,我校已按教育局要求准时将各位教职员工2015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了上报,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在审核确认后进行发放操作,现将老师们关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知识进行简单的介绍,以便大家理解各人的个税金额是如何计算得来的。

1、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各项免税项目-3500元

案例:某人某月的工资收入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2、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

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