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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26个税收宣传月在线访谈

2017-08-26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2690

主持人: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收入总额是否包含增值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主持人: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列》条列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与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因此,个人销售非住宅,甲酸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主持人:商厦企业往外出租摊位,企业缴纳房产税时,应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还是按出租摊位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9〕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主持人:我公司把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给别的公司,我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若缴纳的话如何缴纳?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转租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4〕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租房屋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对房屋承租人的转租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凡已缴纳房产税的房产,房屋承租人转租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主持人:单位内部的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内部的绿化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主持人:我们单位租用的军区招待所的房屋办公,现在面临军区房屋清退,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军区并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后期该税种需要由租用方我公司缴纳还是由出租方军区招待所缴纳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z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