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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

2017-09-17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2692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满2年是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中所称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通知》中规定的试点地区。

四、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二)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通知》中规定的试点地区。

五、享受《通知》中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有何出资方式的要求?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六、《通知》所称投资额如何确定?

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七、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一)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①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②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③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④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二)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合伙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八、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九、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十、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十一、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有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