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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改革提建议不能因小失大

2017-06-15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3192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也向记者表示,鉴于各地物价标准不一,考虑到个税是一个纯粹的地方税税种,修法时可考虑在减除标准方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3月15日《京华时报》)

从两会前夕有政协委员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到两会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长楼继伟谈个人所得税,以至两会即将结束时的这次降低税率的建议等,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和议论是今年两会最热的话题之一,贯彻始终。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每一个建议和话题都能博得观众的眼球、得到媒体的热捧。其实,从委员提出的建议来看,问题不是不存在,建议的方案不是不合理,可是如果放到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棋局中,放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专业性、科学性的背景下,这些建议就显得有些因小失大了。

首先,“起征点”(实质上免征额)改革不是不重要,但是如果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纠缠于起征点,则是得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大家关注个人所得税,最终目的就是希望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调节。所以,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同样可以达到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因此,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才是最主要的方向。当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样需要改革,就是放在综合加分类的改革大局中,建立指数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与物价指数相挂钩,才能解决今年定的标准过个三五年又低了的问题。

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存在问题,特别是目前的7级累进税率中,累进幅度最大的是3%到10%、10%到20%、35%到45%之间,目前工薪阶层普遍感觉税负高,就与这一累进税率程度有重要关系,因为税率累进程度越高导致税负越重,特别是处在收入临界点上的收入群体,每月收入增加1元,税负即有可能增加7%或者10%;但是,相对高收入群体,同样处在收入临界点左右,但增加1元收入,税负增加幅度为5%。所以,改革累进税率,不只是将3%的累进税率降低至2%,而是统筹考虑7级累进税率是否合理,累进承担是否不公平等,这些又是涉及综合加分类改革的部分。

最后,目前个人所得税争议的焦点问题,也与当前全国“一刀切”、没有给予地方税收管理自主权有关,特别是我国存在局域发展差距加大的情况下,全国“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可能公平调节,满足各个地区的实际。所以,不管是起征点确定多少,还是如何选择征管模式,国家都应该在综合加分类所得税改革时,要赋予地方税收自主管理权。在此基础上,学习美国等西方个人所得税较为成熟的国家,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权,比如单身家庭可以选择按个人交税,人口较多的家庭可以选择按家庭交税等。只有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才能解决因我国局域发展差距导致的实际情况不同、全国“一刀切”的税收制度导致众口难调等问题,平息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质疑。

楼继伟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已经表示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去审议。对于人们来说,这是个好消息,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希望能够看得长一点远一点,不能只紧盯起征点,更不能因小失大,给不懂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人们造成信息迷雾,影响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