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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税局:详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5个税种

2017-06-15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322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白文斌15日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情况。

白文斌说,地税机关负责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共计5个税种。

(一)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减免税程序是: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

(二)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期限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减免税程序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无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减免税程序是:不需要备案和审批,纳税人申报时“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减免。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据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