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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问题不是起征点低 而是税率高

2017-06-15 来源:个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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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写到,实习旺季接近尾声,返校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税”。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针对上述文章,《中国税务报》澄清称,要求实习生缴纳“劳务报酬个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例如设计、装潢、咨询、讲学、翻译、演出等。在上述文章热传后,有很多人质疑,《个人所得税法》历经6次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从800元增至3500元,但劳务报酬税起征点却36年来未曾调整。对此,有人揣测,或许是有关方面认为灵活就业人群中有不少高收入者,800元起征点保持不变是为了让高收入者多纳税。

但事实上,在法律意义上,劳务报酬所得是劳务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上述800元并非是劳务报酬税的起征点,而是劳务的成本费用。在现实中,劳务成本往往差异较大、难以核算,所以法律统一规定,劳务成本为劳务收入的20%;劳务收入不足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直是全额征税的。而且,法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基本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5万元的,加征五成(适用30%税率);超过5万元的,加征十成(适用40%税率)。

与工薪个税相比,劳务报酬个税的税率明显偏高。假设一个自由职业者从事一个月的劳务,并一次性获得5000元的收入,那么劳务报酬个税额为800元。一个全职员工获得5000元的月工资,则需和11元的个税(北京地区)。两者的个税负担相差悬殊。可以说,当前的税收制度改革确实滞后于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需求。笔者建议,应将劳务报酬所得基本税率降至16%;同时,对应纳税所得低于6000元的,减征五成。

此外,在本案例中,虽然有专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就已明确,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但一直以来,仍然有大量的实习生被迫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说明税收政策仍然有漏洞。

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劳务报酬收入与工薪收入的主要依据是“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但在实务中,个人与单位的雇佣关系又该如何界定呢?是按工作内容、人事关系、劳动合同,还是按报酬发放形式?由于“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即使企业不承认雇佣关系,大多数实习生也只能忍气吞声,而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也往往图省事而仅将劳动合同作为工薪收入认定的标准。这不是“误用税收政策”的问题,而是税收、劳动法律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