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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也要考虑按家庭计征

2017-08-26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2746

2月27日,中国社科院在北京举办2015年经济形势座谈会,会上发布了《引领新常态:若干重点领域改革探索》等研究成果。其中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大幅下降,个税起征点也应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总趋势是迈向综合所得税税制。(2月27日中国新闻网)

个人所得税与每个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工薪阶层对此十分敏感。虽说个税起征点2011年从2000元调整到了3500元,但是,与工薪阶层较重的家庭负担与沉重的房贷压力相比,3500元的免征额依然偏低。何况,数年时间过去了,当下的物价水平与4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社科院建议,大幅降低个税税负,提高个税起征点。这对于减轻工薪阶层负担,壮大中产阶层,培育橄榄形社会结构,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当然,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外,实行综合税制改革,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将房租、房贷计入个税免征额也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提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正如有网友所说,一个人一个月挣6000元,生活还不错,但是如果要养老婆孩子,那就很艰难。不考虑家庭情况,一刀切计征个税,确实有失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比如,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免征额。在德国,征税的类别以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中国人普遍有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与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体现了公平理念。

当然,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付诸实施,还有许多事要做。比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民众诚信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再比如,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够透明。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再比如,税务部门面对无数家庭征税,不便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实行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

但是,二套住房认定已经推行多年,不动产登记制度业已建立,社会征信系统逐步完善,相关部门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以家庭收入征收个税的时机基本成熟。退一步讲,即便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难度较大,目前不宜全面铺开,相关部门也可在部分个人征信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先试先行,为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