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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理当依法免个税

2017-08-26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2696

连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烈日炎炎,高温天气里,有税务部门在网站上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发了网络争议。有劳动者反映,“高温津贴本就不高,还要征缴个税,到手的钱又‘蒸发’了一部分。”

高温津贴需缴纳个税,确实有据可依。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此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津贴”中包含“高温作业临时补贴”。2012年6月,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既然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税,据此,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将高温津贴并入工资总额征收个税。

不过从情理上讲,对高温津贴征收个税,确实有点说不过去。一来,高温津贴本来就不高,每个月100多元,发放4个月,总共只有几百块钱;二来,高温津贴主要面向顶着酷暑工作的劳动者,是地地道道的“辛苦钱”,一天几块钱的补贴,只能买一瓶饮料罢了,对这点“辛苦钱”还要征税,于情于理会让很多劳动者接受不了。

有关部门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应该是出于一片好心,意在强化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要求支付高温津贴像支付工资一样具有强制性。不料,纳入工资范围就意味着纳入个税征收范围,致使可怜巴巴的一点高温津贴也要缴纳个税。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工资和津贴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翻翻《现代汉语词典》就知道,“津贴”的第一个释义就是“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它不是工资,不应被纳入工资范畴。

那么,如果对高温津贴免征个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呢?严格说来并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哪些个人所得应当缴税,其中并不包括津贴,至少没有明确将津贴列入缴税范围;相反,该法第四条规定了哪些个人所得应当免税,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就高温津贴而言,自2012年6月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起,就已经成为“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理当依法享受免缴个税的“待遇”。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其效力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安监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两部门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在法律层面未必充分有效,至少不应成为高温津贴免个税的障碍。

实际上,一些省份已将高温津贴列为税前扣除,即不对高温津贴征收个税。如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标准支付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上海市则从2011年起采取了一种变通办法,将高温津贴列入“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这样就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收个税。

这些省份的实践同样表明,高温津贴免个税完全行得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那么,其他省份能否效仿这些做法?高温津贴免个税能否成为全国统一规定?值得期待。

当然,另一个问题也值得注意,要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将正常的工资、薪金以高温津贴的名义发放,以便偷逃个税。防止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就像江苏省那样,明确高温津贴的标准,只有按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才可以免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