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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7-26阅读数:25360

摘要:若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许困境顿解。

前日在朋友圈里发了一篇旧文:《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有微友问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有何区别?想起此前,也有微友问起这个问题。今日有闲,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个税法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小结

简言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两者区别的关键是定义和识别“从事劳务活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税法对此问题未见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了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的困惑!

二、如何定义?

既然税法对“从事劳务活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明确定义,如果不对此两个概念作出定义,又不足以消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容易混淆的困惑。为此,是否可以把眼光放得更远、更宽广些?在税法不能明确或不便明确的情况下,适当借鉴下其他法律规定,应该也是可以的。

1、关于“从事劳务活动”

个人观点,世间的大多数民事关系(除了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人身关系外)都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出处。如果能在《合同法》中找到劳务关系的定义,就可以间接对何为“从事劳务活动”作出定义。可是,很遗憾:《合同法》中也无劳务关系的明确规定。但是纵观《合同法》可以发现,劳务关系被分拆在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关系规定中了。为此,我们可以说:从事劳务活动=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进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个人从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技术、居间、运输、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动取得的报酬。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基本一致。

2、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反复查阅其他法律规定,仅有幸在《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发现了立法层的倾向性意见。其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在此,暂以该定义来说明下何为个税法上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性活动,也包括辅助性活动。

三、如何区分?

1、实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争议最多的集中在:个人从事医疗服务、咨询服务、讲学服务等问题是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执业医生可以多点执业,其在非主要工作医院执业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税?似乎都有道理。但是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按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者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哦。

2、实务中,有税局工作人员提出,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但以此作为区分两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发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并且,我可以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吗?应该是可以的,最多是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而已。还有就是,有些活动是不需要执照类许可的。比如财税讲师,就不需要有专门的认证考试或职业资格,更没有机构邀请老师去讲课时,需要老师提供营业执照。可别忘了,讲学既是劳务报酬所得类型中的一种,也是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中的一种。怎么区分它们?以什么类型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可是这事关正确计税,事关税法权威,但现在仍未发现有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四、问题的根源

个人认为,上述困境可能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经营所得规定不甚周全、明确有关。特别是其中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前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规定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部分内容重叠;后者“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规定太含糊。另外,若能对“生产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许困境顿解。但很遗憾的是,虽然十分有必要,但不仅税法对此难有明确界定,其他法律中对此也面临定义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