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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新政策出炉 请注意社保补缴时间限制

发布时间:2020-02-14阅读数:20490

摘要:据51个税了解,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社保延缴或缓缴政策。可是,企业如何申请延长社保缴费?社保补缴时间限制有规定吗?企业不要慌!这几个城市已经出台具体办法。

为帮助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2020年2月以来,各地纷纷推出扶持政策,社保是其中的“重头戏”。

据51个税了解,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社保延缴或缓缴政策。

可是,企业如何申请延长社保缴费?社保补缴时间限制有规定吗?

企业不要慌!这几个城市已经出台具体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渠道

(一)网上申报: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途径:登陆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二)柜台申报:缴费单位也可以填写纸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2月14日正式开始接受申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部署,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要求,自2月3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缴费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项涉费业务,如果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二)结果查询: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的,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申请结果;上门申请延期缴纳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申请结果。

(三)缓缴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不予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缴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前申报缴纳。

北京市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现就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缓缴方式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相关待遇业务处理

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欠费的企业,延期缴费期间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经办机构应予受理,并及时核发相关待遇。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欠费的企业,完清欠费后对延期缴费期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业务申请予以受理,核发和补发相关待遇。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对2020年1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账进行处理,并预算预发养老待遇,待用人单位完清缴费且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待遇复算及清算。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间人员增减业务,可对2020年1季度延期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实收划实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工伤保险因延期缴费导致的不能联网实时结算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并结算。在延期缴费期间新发生的工伤经行政部门认定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相关待遇。

延期缴费期间,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补贴不受影响。

从2020年5月1日起,对仍未缴清2020年1季度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待遇并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协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及时兑现。

(二)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优化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参保企业和职工及时高效享受缓缴政策。

(三)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联动,确保企业延期缴纳社保费不收滞纳金。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调度,确保足额保障延缴政策实施后待遇发放资金并及时拨付。

(五)全市各级经济信息部门要积极主动全面掌握了解辖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并对重大问题及时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