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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下调五险一金”的“双刃剑”

2017-06-15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2368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13日由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即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企业而言,此次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或将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同时增强企业活力。

事实上,我国大多数省份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在日前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根据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地区若将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

例如,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600亿元,若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而住房公积金作为占据企业人力成本半壁江山的“重担”,降低其缴存比例,一方面是将“五大任务”中的“降成本”进一步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一方面,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经济增长。

对个人而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使职工到手的现金增多。

张义珍表示,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为前提条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了“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来执行、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的阶段性的降费;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这三点决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而由于当前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中的份额比较大,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加职工的现金收入。

但也有观点认为,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于变相减薪,是“明升暗降”。换而言之,此次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虽然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让职工到手的现金增多,但仔细算账就会发现,企业少缴存的部分若按工资返还给职工,还需要经过个人所得税这一关,职工的整体所得将少于调整之前。所以,此次调整更多倾向于为减轻企业负担,职工的个人利益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可以看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是一把“双刃剑”,要想为企业减负,则必然会影响到职工的利益。可以说,处于杠杆两端的企业负担和职工利益,一直是调整“五险一金”所需要平衡和协调的难点。如何用好这把“下调五险一金”的“双刃剑”,最快、最好地达成所需目的,是重点所在。

事实上,不论名义工资的高低,扣除个税、保险、公积金之后的可支配收入,才是社会真实的购买力,直接关系着有效需求,也关系着企业的盈亏、民生的增减。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保持经济增速在合理区间的现实任务来看,丰满老百姓(603883,股吧)的钱袋子,确实是务实之选。但即便如此,也难免会出现个人所得是否“明升暗降”的担忧。

那么,究竟是否存在一种方式,能在不损害市场活力和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五险一金”的调整,让企业得以减负、群众得以满足?从此次的调整来看,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将调整权多数交于地方,令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作为,或是可以突破和改变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