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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阅读数:31609

摘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的一般规定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但是,也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纳税人留意。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1、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5哥提醒,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一般规定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纳税人留意。



1、“简易申报”办理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对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

同时,为让纳税人方便获取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5哥提醒,注意区分“收入”和“收入额”,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具体的“综合所得收入额”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稿酬收入*80%*70%

简单来说,“简易申报”的条件如下:

(1)收入额不超过6万;

(2)未申报过非居民自行申报和非居民代扣代缴;

(3)纳税年度内有综合所得自行预缴和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焦点内容: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焦点内容: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