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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注意: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

2020-08-19 来源:51个税整理

阅读数: 25142

摘要: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51个税提醒,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近日,不少人咨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51个税提醒,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换句话说,经济补偿金一般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也就是常说的N。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就是N+1。

51个税提醒,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不一样的,千万别搞混了!

赔偿金即违法解除赔偿金,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

赔偿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一般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也就是常说的2N。

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有人要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到期后未续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区分三种情况:

1、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订的,这种情况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但是要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这种情况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待遇的,而劳动者不愿意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单位可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1个税提醒,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算法一致。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补偿的原因上区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区别,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案例介绍】

2019年10月,任职于A公司的小张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给予小张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24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6396元,则小张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A公司就该补偿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为:

(1)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66396×3=199188(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40000-66396×3=40812(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

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缴个人所得税:

40812×10%-2520=1561.20(元)

A公司就该笔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吗?

【案例分析】

《财税〔2018〕164号》所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限定于“解除劳动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讲,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有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税法所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应限定于“解除”而非“终止”劳动关系,相应合同到期不续订终止劳动关系所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不能享受《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

换句话说,合同到期终止所支付补偿金也属于个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本案例中小张也可以将该笔补偿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则,应确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0×20%-1410=4659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590-1561.20=45028.80(元)。

综上所述,因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一般认为个人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