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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2017-09-13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13423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

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年金基金运作分红的个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

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执行。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本原则征税。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财税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计算参考案例

2014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甲单位数据如下:(1)大王1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0元,中王1月工资12000元,小王1月工资6000元。(2)个人年金扣除按职工本人当年度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按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3)2012年各职员工资总额:大王480000元,中王132000元,小王60000元;当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5000元。

计算如下: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00÷12×300%×4%=450(元)。2、三人按本人2014年1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除项为:大王:45000×2%=900(元),可以扣除450元,超过的450元不可以扣除。中王:12000×2%=24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小王:6000×2%=12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3、计算三人个人所得税:大王:(45000-450-3500)×30%-2755=9560(元)。中王:(12000-240-3500)×20%-555=1097(元)。小王:(6000-120-3500)×10%-105=133(元)。

【相关问答】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答】①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②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③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④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金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年金领的时候要不要缴税?【答】企业年金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对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俗称“个税起征点”)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缴费将可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规定即日执行。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税;而上述两项之和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则需按照此前规定,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