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转让股权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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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大企业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有限公司2016年由于企业部分员工退休,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累计34人。经查询上述退休员工在系统中未有扣款个人所得税记录,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企业表示员工退休转让股权属正常现象,不应再缴纳税金。风险应对人员向其宣传解释相关税收政策,要求股权受让人补扣缴相应税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案例个人所得税处理应该遵循上述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股权受让方扣缴。最终,该企业股权受让方同意对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34人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26.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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