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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办妥落户就辞职 多拿社保及个人所得税需返还

2017-09-13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2769

小张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东大正保公司一年后,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小张随即提出离职并擅自离开公司。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返还公司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小张返还部分费用。

解决户口就辞职

小张于2014年7月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东大正保公司。2015年8月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同年9月,小张提出离职并擅自离开公司。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小张与东大正保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东大正保公司应向小张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工资7448.27元。去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东大正保公司向小张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工资7448.27元,市一中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上述判决作出后,东大正保公司认为,该公司为小张垫付了当年10月份社保及10月、11月公积金,且在给付其工资时未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故要求小张将上述部分退还。

涉案公司一审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大正保公司在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造成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东大正保公司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纠正此非正常情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之范畴。对东大正保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张返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其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就东大正保公司要求小张返还的2015年9月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予以解决,并非不当得利案件之范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大正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返还万余元

东大正保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东大正保公司为小张缴纳的涉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首先,东大正保作为用人单位是基于其与小张之间的劳动关系,每月定期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此款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及单位应缴纳部分。

关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小张与东大正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已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此后小张因与东大正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保有利益的基础已丧失,东大正保公司自2015年10月起不再有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义务,此后小张享有东大正保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无合法依据。

其次,东大正保公司为小张缴纳的涉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客观上造成了东大正保公司的损失及小张受益,因此,小张受益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小张应返还东大正保公司为其垫付、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合计10466.93元。

综上,市一中院二审改判小张返还东大正保公司垫付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共10466.93元。

北京晨报记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