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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员工11月离职 获赔当年度年终奖25万

2017-09-13 来源:个税专家

阅读数: 3762

张×系上海市从业人员,于2013年9月23日进入欧×爱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COO运营总监服务合同》约定:张×担任欧×爱公司运营总监,合同期限是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5日。

资料配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上诉人上海欧×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爱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刚、王正东,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成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系上海市从业人员,于2013年9月23日进入欧×爱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COO运营总监服务合同》约定:张×担任欧×爱公司运营总监,合同期限是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5日;COO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的报酬是税前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2万元的年度总收入,COO有权得到附件一所规定的奖金,除上述奖金,COO再无其他奖金;本服务合同构成双方就本服务合同的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合同,并取代所有之前的讨论、谈判和他们之间的协定,任何针对本合同的变化或修改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COO运营总监服务合同》附件一,即《COO运营总监的奖金协议》约定:1、运营总监被确保可以获得年度个人奖金为1%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欧×爱中国综合利润,利润的依据是由股东接受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年度个人奖金将由两部分组成,a奖金的百分比例要经过审核,是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的欧×爱中国的综合利润的百分比例,按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股东接受,企业所得税前的欧×爱中国综合利润,利润的依据是有股东接受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当欧×爱中国集团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有所损失时,将没有个人奖金发放,b个人奖金协议与个人目标相关联;3、在任何情况下,当每年的薪酬总额超过120万时,双方同意使用不同的基础更新工资计算方法,它是以此方式确保运营总监的补偿不会比以前少,前提是相同的最新的公司财务结果;4、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2014年5月6日,欧×爱公司在支付张×4月工资时一并支付2013年度年度奖金7万元。2014年10月29日,张×以新生宝宝、家庭在上海、离南通太远不好照顾为由提出辞职,欧×爱公司予以同意,张×办理工作交接后于2014年11月28日离职。2015年2月28日,张×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爱公司支付2014年度奖金256,666元。2015年4月24日,仲裁委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519号裁决书,裁决对张×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张×诉称,张×于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在欧×爱公司工作,担任中国区运营总监职位,同时兼任南通工厂总经理。双方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度奖金是张×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且约定任何情况下年度奖金最低数额是28万元,该数额为加入欧×爱公司之前通过协商确定,是加入欧×爱公司的前提条件。2014年11月28日,张×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离职,并于12月25日要求欧×爱公司支付2014年度奖金,但至今未得到欧×爱公司的答复。按照惯例,欧×爱公司于次年4月底支付上年度奖金,欧×爱公司于2014年4月底支付张×2013年度相应年度奖金7万元。欧×爱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形成于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得到张×的签字认可,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欧×爱公司应当支付2014年度相应年度奖金。现要求欧×爱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年度奖金256,666元(28万元/12×11月)。

欧×爱公司辩称,双方约定年度奖金的成立条件是合理的服务期限和3月的交接期限、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经济效益。2014年10月29日,张×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于2014年11月28日交接完毕。2014年12月25日,张×询问年度奖金的事宜,欧×爱公司口头答复:根据全体工会人员通过并由张×作为高层参与讨论、同意发布并实施的2013年最新版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主动离职,欧×爱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应当遵守欧×爱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张×要求欧×爱公司支付年度奖金的理由不成立,欧×爱公司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欧×爱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打印材料、协议书、员工手册、工会回复、年终奖发放规定等证据,旨在证明张×参与员工手册的制定,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自动离职的,欧×爱公司不予支付年终奖,而张×作为管理人员,参与签订的离职员工协议中也执行该规定。经质证,张×认为欧×爱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和实施,离职员工的协议是人事部门与该员工商谈的结果,张×只是作为负责人在协议上签字,且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原审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欧×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欧×爱公司应当按此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张×可以享受的最低年度奖金是28万元,且协议中表述原文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据此条文的理解,该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的支付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因此欧×爱公司应当按此约定履行义务。现欧×爱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因此不同意支付张×年终奖,但是双方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员工手册形成在后,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欧×爱公司关于张×不享受年度奖金的意见,不予采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使欧×爱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已经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张×,但双方就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年度奖金的约定并未进行任何修改,故张×要求欧×爱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2014年度相应的年度奖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上海欧×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年度奖金256666元。

判决后,欧×爱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

欧×爱公司上诉称,奖金本来就是一种奖励,主要是用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实现更佳的工作表现,是对超额工作或创造的超额劳动成果给予的物质补偿。张×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其对公司的忠诚度及贡献度是奖金发放的依据,但张×对公司没有任何贡献,在其任欧×爱公司中国区运营总监以及南通公司总经理期间反而使公司的利润大幅下滑,另外张×入职才一年,刚熟悉工作环境就提出辞职,对公司的运营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毫无忠诚度可言。双方协议约定,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的支付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是指张×履行服务期限前提下的约定,不能适用于张×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提前辞职的情况。也就是在张×提前离职的情况下,奖金的处理问题并没有作出约定,欧×爱公司聘用张×在一年的时间内并不能实现双方之间服务合同的价值,如发放奖金对欧×爱公司是不公平的。运营总监的奖金协议之所以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就是考虑到如张×入职时间短,业绩与其努力工作之间的关联度不是很大,为了公平才确定两年的适应期,所以此处两年的时间约定,并不适于张×单方面辞职的情形。欧×爱公司2013年的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因此员工手册中关于奖金的发放理应适用于张×,且该条款并未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现代企业精神的。员工手册规定如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发放年终奖金,故张×解除与欧×爱公司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取得年终奖金的条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张×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张×获得年终奖金最低数额为28万元。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要求驳回欧×爱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欧×爱公司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附件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终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表明张×在与欧×爱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两年之内,有权获取最低额度28万元的年终奖金,并排除欧×爱公司以任何理由剥夺张×享有该项待遇。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欧×爱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欧×爱公司不予支付员工年终奖金。员工手册的此项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年终奖金的事宜发生冲突,欧×爱公司没有与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故劳动合同约定欧×爱公司支付张×年终奖金的内容,仍是调整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现张×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主张年终奖金,符合司法解释有关“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欧×爱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欧×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审判员  傅 ?B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芳

“工人在线”责编: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