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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时间临近 纳税人搞懂这些要点很关键

2019-11-25 来源:51个税管家

阅读数: 20460

摘要: 这段时间,个税汇算清缴话题备受关注,可是,你知道吗?除了“综合所得”有汇算清缴的说法,其实,“经营所得”也有汇算清缴的规定。在此,5哥就跟大家聊一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有关话题。

这段时间,个税汇算清缴话题备受关注,可是,你知道吗?除了“综合所得”有汇算清缴的说法,其实,“经营所得”也有汇算清缴的规定。

5哥表示,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至6月,而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由上可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来得更早一些”!在此,5哥就跟大家聊一聊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有关话题。



据了解,汇算清缴是新个税法的新增项目,主要涉及“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这两大类。

关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问题,5哥已经介绍了很多相关内容,从申报条件、所需材料、表格填写到最新政策等,这里就不重点介绍。

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问题,往往容易被纳税人忽视。根据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还没有个税汇算清缴具体执行办法出台,各地税务机关都不知道该如何操作。

但是,5哥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栏目,找到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蛛丝马迹”。

根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焦点一: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所需材料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

2、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3、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

(2)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焦点二: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焦点三:纳税人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1、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

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

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个税经营所得常见问题】

问: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经营所得如何定义?

答: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问: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还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

减除。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问:对外投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

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如何区分?

答:A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

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具体填表说明等情况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8号)附件一内容。

B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

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具体填表说明等情况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二内容。

C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

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具体填表说明等情况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