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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倒计时:6月30日截止!个人所得税退税与补税抓紧办!

2020-06-09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44381

摘要: 个人所得税退税与补税抓紧办!2020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再不办理申报,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哦!

个人所得税退税与补税抓紧办!2020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再不办理申报,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哦!

多地税务局发布“致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最近,不少扣缴义务人都收到了来自当地税务局的“一封信”。

内容格式几乎一模一样,具体如下: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请您提醒单位员工,在您单位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年度汇算,尚未在约定时间段内办理的请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大家及时获得退税,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也避免逾期申报补税而产生税收滞纳金。

由于个税年度汇算在我国首次实施,建议您尽量帮助员工集中代为办理;或者您也可以培训、辅导员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5哥提醒,如果本单位员工在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

5哥建议,扣缴义务人可以提醒单位员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快速直观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简单来说,系统会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

需要退税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的,则需办理年度汇算。

收到个税年度汇算提醒短信,是真的吗?

不得不说的是,税务机关除了给扣缴单位发了“一封信”,还向广大纳税人推送了短信提醒。

例如:

“温馨提示:2019年度个税汇算将于6月30日截止,深圳市税务局提醒您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申报,逾期将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详见我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如您已申报,请忽略此信息。”

“【厦门税务】尊敬的纳税人:2019年度个税汇算本月即将截止,厦门已有35万人收到退税。如您尚未办理汇算,赶紧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申报吧!”

5哥表示,短信属实,是税务局发送的。

当然,发送类似短信的目的只有一个——提醒你赶紧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掐指一算:距离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仅剩20天啦!

你还等什么?早报早安心,早退早享受!

未办理个税年度汇算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相关条款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和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千言万语一句话: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后,如需补税,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面临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影响个人信用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