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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怎么办?税局明确了!必须这么处理!

2021-11-16 来源:个税精灵

阅读数: 51719

摘要: 发票丢了,需要登报声明吗?用不用税务机关开具“已报税证明单”?会不会被罚?如何记账抵扣?


发票丢了,需要登报声明吗?用不用税务机关开具“已报税证明单”?会不会被罚?如何记账抵扣?不用登报挂失!不用跑税务局!那都是老黄历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01

不同类型发票丢失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一般分为四种,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5哥这边为您详细说明,首先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01

丢失记账联

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那么此时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02

丢失抵扣联

抵扣联属于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03

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属于交给购买方的记账凭证,那么同样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04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给购买方的两联发票都丢失,那么此时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注:上述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公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有两种,分为能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章证明和不能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章证明。

01

可以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章证明

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02

无法取得原开出单位加章证明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为原始凭证。

电子发票丢失处理



如果是电子发票丢失,那么重新打印即可,操作起来也相对于纸质发票来说要简单一些。有两种方法:

购买方自行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购买方跟销售方商量,重新打印提供。

#02

发票丢失首违不罚?不一定!


新政“首单不罚”出示,很多人也认为发票也可以,但目前没有任何确切条例,规定发票丢失属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具体措施及处罚金额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措施。

具体罚多少?《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第4号公告附件)第13项规定,“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标准为:

01

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02

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03

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在实际过程中,也不完全是一刀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3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03

专用发票丢失能抵扣进项


专票丢了先别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并不影响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还是与正常发票勾选的一样!

News

第1步: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





News

第2步:查询发票电子信息,勾选、提交、确认;





News

第3步:抵扣申请,签名确认,填写申报;





为避免发票丢失,日常工作中,要保管好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存根等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

2、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3、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