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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发大“红包”!这11项税费优惠延期至2023年底!

2022-01-20 来源:金雀云

阅读数: 27696

摘要: 优惠政策支持科创、就业、防疫、污染防治、高校、公共交通等,利好相关企业和个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2年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下一阶段特别是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市场保供;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和发展


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执行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另外11项税费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这是第二波到期减税降费政策延续。

此次延续11项已经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行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举措。今年,在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通过减税降费稳定市场信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实现稳中求进的政策目标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我国宏观经济逆周期及跨周期的调节。

延续政策一

利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此次会议明确,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中国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优惠政策在去年底到期。此次会议决定将这项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利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财税〔2018〕120号)

延续政策二

支持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此次会议决定,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在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项政策对投资发生时间截止日期原本为去年底,此次会议再度延续这一政策,并释放出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信号。

其实2019年财税部门对上述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就进行了放宽,即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从不超过200人放宽至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放宽至不超过5000万元。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延续政策三

支持退役士兵就业


此次会议称,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份可在上述标准上浮20%。

另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地方最高可上浮50%。

这项优惠政策在去年底到期,此次会议延续这一政策。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延续政策四

支持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


此次会议要求,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项政策在去年底到期,此次得以延续,利好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延续政策五

支持公共交通


此次会议决定,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国家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于去年底到期的政策得以延续。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延续政策六

支持地方减免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此次会议要求,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此前国家明确,“十三五”期间各省份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原政策为:《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延续政策七

支持防疫医务人员、工作人员


会议明确,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国家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确定的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免个税。

另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项政策去年底到期后,继续延续至2023年底,利好相关人员。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延续政策八

支持防疫医疗器械、药品企业


会议要求,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这项政策也本于去年底到期,此次延续,利好相关防疫企业。

原政策为:《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延续政策九

支持高校办学


此次会议决定,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项政策原本也在去年底到期,此次延续,利好高校。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延续政策十

利好商品储备企业


会议要求,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国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上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还免征相关印花税。这项于去年底到期的政策得以延续,利好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延续政策十一

支持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会议决定,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在去年底到期,此次再延续至2023年底,利好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原政策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