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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多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抓紧办理!

2020-05-09 来源:51个税

阅读数: 12762

摘要: 众所周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多,那么,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下面51个税详细介绍“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

众所周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多,那么,一般纳税人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下面51个税详细介绍“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含金量”提高,考虑到一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能会有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诉求。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原本已于2019年底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将再延长一年,延期至2020年底结束。

值得一提的是,转登记后,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哥提醒,目前,北京、天津等地税务局也已发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温馨提示”。其中,北京电子税务局和天津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已开放,大家可登录相关模块申请办理业务。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大方面需注意!

(1)办理转登记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注: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2)如何办理转登记?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常见问题

问:我单位已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存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我单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现已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问:我单位已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的一批货物退回了,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