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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疫情租金减免通知:正式文件!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对哪些行业有影响?

2020-05-11 来源:51个税整理

阅读数: 364849

摘要: 2020疫情租金减免通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减免房租正式文件来了!快来看看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有何规定?

2020疫情租金减免通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减免房租正式文件来了!快来看看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有何规定?

51个税提醒,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赶紧看一看!

有不少企业咨询:疫情期间房租减免的税务处理怎么做?税务老师也为大家整理好了不同税种的处理方法,请收好!

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来了!这类租户直接免3个月租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亮点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2、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亮点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1、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2、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亮点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2、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3、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亮点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2、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3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常生产秩序。

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疫情期间房租减免,你必须知道的税务处理方法!

由于免收租金对于承租方来讲,只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归属期间即可,因此下列分析只针对出租方: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结合上述政策文件,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双方在初始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免租期,针对疫情期间的免租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对于双方已就免租条款签订补充合同的,不论是个人房东还是单位房东,在免租期间都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免收租金期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提前收取跨年租金,在选择收入确认时间时有两种方法:

一是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二是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收入确认的时间,所以具体的税务操作有所差异

(1)提前收取租金,企业已经选择按上述第一种方法确认了收入,免租期间的对应租金需要退还给承租方的,则免收的租金需冲减租赁收入。

比如:企业2019年一次收到两年的租金(2019年—2020年),则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直接按减免租金后的金额确认租金收入的税收金额;若企业是2018年一次收到三年租金(2018年—2020年),且于收到时一次性确认了收入,则需要对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增值税的处理需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2)提前收取租金,企业已经选择按上述第一种方法确认了收入,免租期的对应租金不需要退还给承租方,而是以顺延租赁期限的方式处理的,该种情况无需做相应税务调整。

(3)提前收取租金,企业已经选择按上述第二种方法确认了收入,免租期间的对应租金需要退还给承租方的,企业需要将退还的租金冲减预收账款即可。涉及增值税的处理需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4)提前收取租金,企业已经选择按上述第二种方法确认了收入,免租期的对应租金不需要退还给承租方,而是以顺延租赁期限的方式处理的,企业只要将收取的租金在实际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可。

需要提醒注意的,上述几种情况均应当以双方就免租期间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前提条件。

【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a、从价计征: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税率(1.2%)

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扣除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到30%的扣除比例。

b、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约定免租期的,应分两个阶段分别计算房产税。

在免租期内应仍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从开始收取租金月起按照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来计征房产税。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各地也陆续的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本地的优惠政策进行申请。

例如3月12日,淄博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明确:“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文件中明确:“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中规定的“六税二费”减征50%相关优惠的,疫情期间继续享受。具体减免比例请参考各省的文件规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山东省对于该政策的减征标准明确按照50%执行,《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减免房租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没有直接影响,企业还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疫情期间,各地出台的减免、缓缴政策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个人对外出租房屋的情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该由承租方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免租期间,个人房东因没有取得租金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进行财产租赁所得的个税申报。

但如果承租方提前支付租金,而且在支付租金时已经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同时双方约定的免租期间对应租金需要退还给承租方的,那么多缴的税金可以按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印花税】

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对于免租期的合同,由于免租期间不涉及租赁金额,所以不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但如果免租期涉及到租金退还造成实际合同金额减少的,已经缴纳的印花税不能申请退还。